本报讯(特约记者 钱雄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近日审议通过,自此柳州取用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的各项内容得到进一步细化。
柳州市明确了办理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的对象;细化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划分,设定地下水开采的许可条件;补充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范围及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凡是地下水开采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控制指标的,地下水开采可能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的,地下水水位已达到或者低于本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非居民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的,柳州市水行政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设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7年12月12日